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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章 月夜手镯(第2页)

《唐律疏议对于惩治赃罪的完善规定体现了唐朝对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犯罪的严厉打击,在符合前代“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思想的基础之上,又对职务犯罪进行预防和惩治,为整饬吏治打下良好的基础,促进了唐王朝的盛世繁荣。

从这一点来说,那劫夺车马偷盗衙库之罪,当比入室盗窃罪要重得多,便饶是如此,却也达不到对穹东赞等严惩的程度。

相形之下,那拐卖儿童之罪,却比以上两条,都要严重得多了。

先来看看更早的汉朝,汉律源于秦律,但抛弃了秦朝法律中相对残暴的一面,反而继承了秦朝法律中合理的一面。这一点可以从汉朝对人贩子的惩罚中看出来。根据汉朝法律,人贩子一旦被官府抓住,就会处以磔刑不但将人贩子处死,还要将尸体肢解,并不准收尸。这就在心理上震慑那些不稳定人员。

除了将人贩子残忍处死,汉朝法律还规定,买家同样要受到处罚。只不过,买家的处罚比人贩子轻一些,人贩子被磔刑处死,买家要被处以黥刑,男女都要去服苦役。在汉朝,拐卖人口犯罪和盗窃罪、杀害伤害他人罪一起,共同成为汉帝国政府重点打击的几类犯罪行为。

东汉结束后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历史进入频繁的战争时期,除了西晋的短暂统一,中国南北都是不同的政权。由于这一时期战争频繁,政权更迭次数频繁,虽然各国朝廷在名义上严禁贩卖人口,但全国各地的贵族依然不顾法律将自家人口贩卖为奴。直至隋朝统一全国后,法律才对拐卖人口有了统一的惩罚。

到了唐朝,朝廷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惩罚予以了细化。

根据《唐律·盗贼规定,掠卖人口为奴的,首犯绞刑,从犯流放3000里。对于买方市场,唐朝法律规定,买方“购买”拐卖而来的人口的,也要处以刑罚,但减刑一等。《唐律还对拐卖受害者儿童予以特殊的保护,并加重亲属间拐卖人口的惩罚力度。比如,唐律规定,父母和祖父母卖子辈孙辈的,要加罪一等。

只是段知言这般提问,李夔却是连连摇头。

“李夔,你觉得,某之所说,可有不妥?”

“确有不妥,因为穹东赞犯下此案,前两项罪名倒还恰如其份,但这拐卖罪,对于此人来说,却并不合适。”

“哦?那该定何罪?”

“当定绑架劫持罪!”李夔的回答,字句清晰有力。

在中国的历朝历代,对于暴力犯罪的打击,都是十分严酷的,特别是对人生安全的侵犯,更是严厉处罚。

先看汉朝,在汉代的历史文献中,就载有持质罪的罪名。它被归于“盗”罪的一种,具体的法律条文,因年代久远,现在已经不可考了,李夔前世读警校时,却也了解过相关案例。

在西汉时,有一个富人,刚刚谋了个侍卫的差使,还未来得及返家,就在途中被劫持了,他的家人被索要钱财。一代名吏赵广汉,是当地的父母官,他听说这件事后,就马上带人到绑匪门前训话,说他们虽犯了死罪,但只要放了人质,还有被赦免的可能。

两个绑匪素闻赵广汉的大名,听到他的劝说后,就开门放走了人质。

便是,他们没想到,赵广汉的这般说法,仅是权宜之计,后来两个罪犯还是被依法逮捕处死了,用赵广汉的话来说,那就是:“国法如此,安可私情以徇乎。”

而到了东汉末期,有个叫桥玄的官员在家休养,一天三个歹徒手持武器冲进他家里,把他的小儿子劫持了,要他拿钱赎命,结果桥玄理都不理。官兵赶来把歹徒包围了,因怕伤到人质,不敢发起进攻。倒是桥玄在一边大声催促,训斥官兵不该因为顾忌他儿子的性命而放纵歹徒。

官兵闻言一拥而上,结果桥公子被杀害,歹徒也被捕伏法。

事后,桥玄上奏皇帝,请求颁布诏书,规定凡是劫持人质的格杀勿论,不得拿钱赎命,以免纵容歹徒。这个建议得到了皇帝的赞同。

可见在汉代,劫质罪是要被处以死刑的,而且要求官府在办案时,要全力格杀绑匪,不必顾忌人质的安危。

继汉代之后,曹魏和西晋都有关于持质罪的规定,只是具体的法律条文,亦都已不可考了。

只不过,据现在的文献资料记载,在曹魏时,持质、劫略、恐吓、买卖人口等几个罪名被一起归入“劫略律”。曹操也曾经下令,凡劫持人质的,一概加以痛击,不准顾忌人质安危。而西晋的律学家张斐,则把持质定义为劫走某人以索取财物,它的特征与威胁、恐吓相近似。

随着封建时代的发展,到了唐朝,开始有了流传至今的律法条文。

《唐律疏义规定:“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听身避不格)。”

也就是绑架者全部斩。这比起后世都是最严苛的刑法。

《唐律·贼盗中,还有“有所规避执人质”一条,可见在唐律中,是把持质罪分为两类,一类劫持人质的目的是索要赎金,往往有预谋有计划地绑架富有人家的家庭成员;另一类是犯了其他罪行,在逃跑的过程中劫持人质,目的是逃避逮捕,这种情况大多是随机发生的。

依照唐律规定,不管属于哪种情况,也不管情节轻重,只要劫持了人质,罪犯都要被处以斩刑。有责任追捕歹徒的官兵或四邻,如果因为怕伤害人质而没有全力抓捕进攻,也要被判处两年的徒刑。

唐代的律法十分细腻,还特别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如果在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发生劫持行为,如外孙劫持了外祖父母,因涉及家庭内部纠纷,官兵出于人伦考虑,可以暂不追捕,也不会因此被判刑。

由此可知,唐代对持质罪的规定非常完备,超越了前代的立法水平。

相比现代来说,这样的律法,是不是会太不人道,无视人权呢?

但仔细想一想,其实古人有古人的道理:法律明文规定不准放纵匪徒,抓捕不力的官兵也要受罚,这样一来官兵自然不可能顾念人质的安危,必定以逮捕罪犯为第一要务,人质也就基本上丧失了可以被用来索要赎金、逃避追捕的功能,这样有利于降低绑架案的发生率。

当然,如此立法与我国古代的社会性质也有关系,国家观念高于个人观念,社会利益高于家庭利益,也是不允许妥协、退让的重要原因,官兵对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绑架犯罪可以不予追究,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反证。

段知言看着面前李夔沉峻的面容,沉吟了一番,便点头道:“好,就代你之言,判穹东赞劫持绑架之罪。将这厮三罪合并,依律判处斩刑后,再押往凤翔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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