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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三个客观因素。”
“第一个因素和第二个因素,王媛全部都符合,对于这一点,被告方诉讼律师没有意见吧?”
魏浩微微皱了皱眉,这一点没有什么其他辩诉的必要。
因为根据证据和吴国兴的口供,经过验证,第一个因素和第二个因素,王媛的确全部符合。
“没有意见。”
“不过在这里,我想强调一下,方智慧的死亡,和王媛在法律上没有因果关系。”
???
有没有因果关系是你说的算?
你天天拿一个主观来说事是为什么?
你之所以拿主观来说事,而不拿客观的事实依据来进行陈述。
还不是因为你知道,从客观角度来讲的话,这场诉讼王媛肯定会败诉。
所以一直从王媛的主观因素上面去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
事实上,只讲主观而不讲客观事实,那就是在耍流氓。
主观,是通过客观的实施条件去论证的,而不是你说我的主观是什么我的主观就是什么。
如果审判长通过你的陈述,认定你说的主观是什么,主观就是什么,不通过客观因素进行论证,那可能吗?
根本不可能!
面对魏浩的话,苏青柏懒得反驳,而是继续进行补充陈述。
“根据客观角度中的第三点来论述:”
“在这个案件中,指的是方智慧的死亡和王媛之间有没有相对应的因果关系。”
“首先,方智慧的死亡是由于王媛当时的男友吴国兴而造成的直接因素。”
“在案发前。”
“王媛知道在那种情况下吴国兴有想要施暴的可能性,依旧让方智慧对吴国兴进行劝阻,并且不告知方智慧当时的情况,属于隐瞒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王媛应不应该对方智慧的死亡负责?”
“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如果当时王媛通知了方智慧,将相关的情况告诉方智慧的话,那么方智慧还会不会接受王媛的请求?”
“是不是有一定几率不会?”
“如果告知了方智慧,方智慧还接受了,那么,王媛不用承担责任。
因为方智慧默认了自己的行为不会发生意外情况或者是默认了自己的行为由自己承担。”
“可是王媛这种情况明显属于隐瞒,属于故意不告知,造成了方智慧身亡的结果,产生了刑法上的因果。”
“即,对于方智慧的死亡,王媛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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